近日,海南省教育廳、省編辦、省民政廳、省市場監督管理局和省消防總隊聯合印發《海南省校外培訓機構設置標準(暫行)》(以下簡稱《標準》),規范海南校外培訓市場準入機制,促進海南校外培訓機構健康發展。《標準》特別強調,校外培訓機構不得聘用中小學校在職教師。
《標準》指出,舉辦校外培訓機構應當具有與辦學規模、專業設置相適應、結構合理的專兼職教師隊伍。其中,校外培訓機構聘用的語文、數學、英語及物理、化學、生物等學科知識培訓的教師,應具有相應的教師資格;聘用的外籍教師,應當符合外籍人員在華工作相關法律法規規定。此外,《標準》特別強調,校外培訓機構不得聘用中小學校在職教師。
根據《標準》,校外培訓機構辦學場所必須遠離污染區和危險源,不得使用簡易建筑、居民住宅戶內、危房、地下室、車庫等不適合辦學或有安全隱患的場地,不得租用正常開展教學活動的學歷制學校或幼兒園的場地。以學齡前幼兒、小學生、初中生為培訓對象的,辦學場所不得超過3層;以高中生為培訓對象的,辦學場所不得超過5層。同時,校外培訓機構辦學場所必須符合消防安全有關要求,按標準配置消防設施、器材,設置消防安全標志等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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